智能生物制造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促进重点实验室整体水平的提高,成为能代表国家学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管理水平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根据国家科技部制定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和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年修订)》等文件规定,制定实验室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一条 隶属关系。 本实验室隶属大连理工大学,依托大连理工大学化工与环境生命学部,以及生物工程一级学科博士点进行建设,为独立建制的科研实体,配备实验室主任、科研秘书和管理人员。在实验室建设资金的使用、科研人员编制、实验室运行管理机制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第二条 运行机制。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对国内外相关学科的研究人员开放,对批准的开放课题在实验条件、客座人员生活条件和研究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进行公开招聘,由学校聘任,在聘任期间全面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工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重点实验室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本领域知名专家组成,总数15人,本校人员总数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实验室聘任,每届任期3年。
第五条 科研人员编制。重点实验室的研究人员及技术人员编制由学校和实验室核定,采取特殊政策吸引和稳定重点实验室的固定技术人员队伍,以保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和运行。为促进科研人员的流动和学科的相互渗透,重点实验室由客座研究人员和固定研究人员组成,逐步增加客座研究人员的比例。实验室注重吸收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来室工作。
第六条 经费。学校下拨的重点实验室运行补助经费,用于重点实验室的经常费用。学校通过985、211等重点建设项目,全力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促进重点实验室的进一步发展。重点实验室应在向社会开放的环境中,通过不断提高自己工作质量和研究水平获得更多的经费资助。
第七条 评估。依照教育部的评估规则进行。重点实验室充分重视评估工作,并认真接受相关的评估工作。
第八条 国际合作。重点实验室向国外开放,积极开展多种方式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具体实施计划每年制定。重点实验室在生活和工作方面为访问学者创造方便条件。
第三章 重点实验室工作和相关部门的关系
第九条 人事工作。 重点实验室的人事管理、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职工考核、职称评定、工资与福利等人事工作归口校人事处。
第十条 财务工作。实行一级核算一级管理的财务制度,由学校统一管理。即"纵向和横向科研经费均纳入学校财务处,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及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一条 科研工作。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工作,包括项目申请、管理、结题、鉴定、成果申报等归口校科研院。
第十二条 研究生工作。重点实验室承担本学科的硕士生、博士生和博士后的培养任务。研究生的日常管理、教学、考核和学位等工作,由重点实验室负责,重点实验室按学校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在室研究生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本科生教学工作。重点实验室承担生物工程专业部分本科生教学任务(包括实验教学和实践教学),重点实验室所承担的课程及学时由学院在上一学期下达。重点实验室按学校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工作。重点实验室参与学校相关学科建设,包括:
(1)确定本学科的研究方向;
(2)负责本学科的人才引进、培养和选拔;
(3)负责本学科的学科规划、落实学科建设项目;
(4)组织国家重点学科与重点实验室申报建设和评估;
(5)参与编制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教学大纲和培养规划等。
第十五条 其它工作。在校相关部门领导下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安全、卫生等工作。